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

发布时间:2018-05-24 03:36:49
近年来,危险产生企业因违法管理危险而受到行政处罚、被环保部部门等挂牌督办、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有发生。例如,205年0月,济南章丘市普集镇发生危险倾倒事件,造成倾倒现场4人中毒死亡,5家企业牵涉其中,涉案企业均被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处以顶格经济处罚[]。205年9月,江苏省内两企业被实名举报长期将大量危险填埋地下,该案作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被环保部、公安部和高人民联合挂牌督办[2]。203年6月8日,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一起便是涉案企业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导致危险泄漏,对汀江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企业被法院判处高额罚金的同时,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被宣告缓刑。
由于危险的管理一旦出现纰漏,容易对环境及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环保部以及地方省、市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增强。直接的表现为,从205年起,环保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新增了一类“危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5年,全国范围内共有443 家企业被列入名单,主要涉及石油、化工、采矿、医药、电子设备等传统重污染行业。其中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省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占到全国总数的4%。206年,全国范围内共有637 家企业被列入名单,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省被监控的企业数量依旧排在前四位。与205年相比,除传统的重污染行业外,环保科技、环保服务、再生能源等类型的企业被列为危险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有所增加。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危险污染,开展危险专项整治环境执法监管。由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将不断加大对危险产生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同时,随着公众对危险了解程度的加深,社会的监督力度将不断加强。综上,企业所面临的危险合规压力也将随之增加。
企业在危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产生危险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未进行危险排污申报;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识别标志;
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缺乏管理和维护,造成危险泄露、流失、渗入环境土壤;
未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度;
将危险混入非危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乱堆放危险;
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
将危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擅自处置危险等。
此外,从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批环境领域典型案例[3]、高人民发布的十五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以及裁判文书官网上可查询到的涉及危险处置的案例来看,产生危险的企业受到起诉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擅自将危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与处置;
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进行管理导致危险泄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造成损害。
上述原因集中反映了企业在危险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有效避免因危险管理或处置不当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危险产生企业须建立起完善的危险管理合规体系。
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
根据《人民法》、《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人民清洁生产促进法》、《危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办法》、《危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和上文所述突出问题,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时应当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产生危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并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4]。 
2. 健全危险环境管理制度
() 建立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5]。 
(2) 制定危险管理计划并遵守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 
(3)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 
(4) 组织专门培训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管理的认识[8]。 
3. 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 应具备专门危险贮存设施和容器
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贮存设施。设施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200)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
(2) 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危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也禁止将危险混入非危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均需按相关标准和《〈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识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 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
企业需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9]。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 采取污染和安全措施
企业运输危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运输危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0]。运输危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2]。 
5. 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 报批危险转移计划
企业在向危险移出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危险转移计划[3]。 
(2) 遵守危险转移联单制度
企业转移危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 
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5]。 
6. 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
产生危险的企业可以选择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也可以选择自行利用、处置。
() 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标准
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6]。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8-200)、《危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8484-20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
企业不得将危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7]。危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收集经营许可证[8]。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结语
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风险。随着对危险的监督管理愈加严格,企业在危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出现,相关危险产生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的危险管理进行自查,避免衍生环境问题而遭到制裁。
注:
环保部新闻:《部通报205年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604/t206043_3358.htm,后浏览时间206年4月2日。
2 环保部新闻:《部、公安部和高人民对两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52/t205224_320069.htm,后浏览时间206年4月2日。
3 三批环境领域典型案例分别为:205年2月29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4年7月3日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3年6月8日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4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十三条。
5 《人民法》第四十二条、《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三十条。
6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三条。
7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六十二条。
8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和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9号)。
0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六十条。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二条。
2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五十八条。
3 《危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4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九条。
5 《危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和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9号)。
7 《人民固体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七条。
8 《危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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